山东省省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推动其规范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并由省体育局主管的省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省体育总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省体总秘书处”)具体负责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事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自觉接受其管理。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规章制度,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完善党建工作标准,健全党组织工作机制,落实党组织生活制度,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应有专人负责党务工作,保证党的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党组织书记一般从本单位内部产生,提倡党员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可从管理层中选拔党组织书记。党组织书记每年应向省体育局社会组织党委和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
第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应积极引导和监督本单位依法执业、诚信从业,自觉加强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党员和群众增强政治认同,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引导和支持本单位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章 自身建设
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据本单位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等内部治理机制和人事、财务、安全、外事交往等制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阶段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其业务范围必须符合发展体育事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有与业务量相当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关键业务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由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有与所从事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体育场所和条件;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第九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其办公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注册登记及相关资质证书,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资金,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须向省体育局提出书面申请,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并提交相关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所从事的业务活动超出业务范围或改变其设立宗旨的,应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向省体育局提交注销申请书、登记证书副本、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 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培训活动时,应依法落实各项安全规定,具备常态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条件。
第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培训活动时,要对使用房屋、场地和设施实施监督管理,主动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参加培训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四条 培训简章应当明确单位全称、培训对象、培训地址、培训形式与时限、收费项目与标准等内容,并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培训课程、教练员等级资质等要在培训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五条 培训课程应具备科学、完整的培训体系。课程设计应与培训对象年龄、身体状况、认知能力等相匹配。培训材料应妥善存档保管、备查。
面向中小学生组织开展的培训活动,除符合本章节的要求外,还应自觉执行国家和省里关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赛事活动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开展体育赛事活动前,应制定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报省体总秘书处备案后方可举办;赛事活动结束10日内,向省体总秘书处提交秩序册、成绩册、赛事活动总结等材料。
第十七条 赛事活动名称要符合法律规定和规范要求。主办方(指导方)、承办方、协办方等赛事活动组织者事前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举办赛事活动时,要规范办赛流程,明确赛事活动举办的基本条件、标准、规则和程序,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严格落实通信、医疗、卫生、食品、交通、消防、安全保卫、应急救援、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做好志愿者的招募、培训、保障和激励等工作。要制定参赛指引,明确体育赛事活动参加者的基本条件,包括年龄、健康状况、运动技能以及知悉运动风险、承诺遵守竞赛规程、服从组委会安排等。要细化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技术条件,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应及时中止比赛。
第十九条 举办高危性体育赛事活动时,应向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部门提出申请,载明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参赛条件等内容。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或资质证明材料,场地、器材和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说明性材料,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用以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的书面协议,风险评估报告、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赛事活动“熔断”机制等材料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经批准后方可举办。应主动为参赛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 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在我省开展体育赛事活动,应按《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规定,报省体育局审查同意,到省公安厅备案;其它需要审批或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航空、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体育赛事活动,应按其规定办理。不得擅自开展跨地区、跨系统的全国性、国际性体育赛事活动,赴境外开展体育赛事活动应按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举办的各类培训、赛事等业务活动,对外宣传不得夸大其词、误导群众;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以省体育局、体育总会或其他部门的名义进行宣传。
第六章 资产财务
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严格落实《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其合法收入,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要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管理自身财产,对购入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账目,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加强有效使用,防止流失。受捐赠、资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定期向省体总秘书处报告,并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撤销或注销的,省体育局会同有关机关指导其资产清算事宜。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随机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建设、自身建设、资产财务等进行检查。重点查看党建工作记录、法人登记证书、章程、规章制度、理事会会议记录、业务活动、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报表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体总秘书处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经初审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二十六条 实地督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训、赛事等业务活动进行督查。重点对赛事活动场地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查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材料。
第二十七条 综合监管:与公安、民政、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审计等部门协调合作,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综合监管。
第二十八条 信用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将培训、赛事等业务活动服务收费标准、资产财务等情况予以主动公开,自觉接受监督(法律有特殊规定不应公开的除外)。
第八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失去申请设立时必备条件的,省体育局将视情形采取约谈该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限期整改等惩戒性措施;整改不到位的将加重处罚,直至撤销。
(一)无办公场所;
(二)无业务活动场所;
(三)无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理事会工作不正常开展,名存实亡,符合撤销条件的,省体育局有权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一)常年不开展活动、长期不发挥作用;
(二)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
(三)通过登记住所、备案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均无法取得联系;
(四)《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严重。
第三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赛事活动时,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体育局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处理并作出相应处罚。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严格落实办赛有关规定;
(二)发生赛风赛纪问题,被有关单位或个人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三)《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一百一十六条、一百一十七条、一百一十八条所列情形。
第三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并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
(一)发生严重违法行为;
(二)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