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体育协会行业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确保省级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省民政厅登记注册并由省体育局负责行业监管的协会。
第三条 省体育总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省体总秘书处”)具体承担协会行业监管事务,协会应自觉接受其监管。
第四条 协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协会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 自身建设
第六条 协会应依据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等内部治理机制和党建、人事、财务、安全、外事交往等制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阶段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第七条 协会换届、修改章程、变更法定代表人,须经省体育局同意;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和住所等须向省体总秘书处备案;涉及公职人员在协会兼职的需按规定报批,公职人员不得兼职取酬或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第八条 协会应注重加强标准化、专业化建设,制定本项目团体标准,教练员、裁判员、业余运动等级标准,项目赛事活动竞赛规则、办赛指南、参赛指引以及场地器材标准、安全防范要求和赛场行为规范等,引领行业发展和项目推广普及。
第九条 协会应自觉加强行业自律,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超出业务范围自行制定、命名、颁发各类体育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培训活动
第十条 协会举办培训活动时,应依法落实各项安全规定,具备常态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条件。
第十一条 协会要对使用房屋、场地和设施实施监督管理,主动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参加培训人员要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 培训简章应当明确单位全称、培训对象、培训地址、培训形式与时限、收费项目与标准等内容,并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培训课程、教练员等级资质等要在培训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三条 培训课程应具备科学、完整的培训体系。课程设计应与培训对象年龄、身体状况、认知能力等相匹配。培训材料应妥善存档保管、备查。
面向中小学生组织开展的培训活动,除符合本章节的要求外,还应自觉执行国家和省里关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赛事活动
第十四条 协会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时,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简约、廉洁的原则,不得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严禁使用兴奋剂。
第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要符合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主办(指导)方、承办方、协办方等赛事活动组织者赛前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协会主办的省级赛事活动或承办的省级以上赛事活动,应主动与举办地有关部门沟通对接,制定落实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工作方案、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并事前报省体总秘书处备案。赛事活动结束10日内,将总结、秩序册、成绩册等报省体总秘书处备案。
面向中小学生组织举办的全省性竞赛活动,除符合本章节的要求外,还应自觉执行国家和省里关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有关规定。
赛事活动举办前,要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公开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基本信息。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因素确需变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取消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协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负责本项目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服务、引导和规范,主动加强对会员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的日常管理,提高其主办、承办、协办体育赛事活动的水平,积极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协会对本项目赛事活动安全承担项目管理责任。在举办赛事活动时,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严格落实通信、医疗、卫生、食品、交通、消防、安全保卫、应急救援、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做好志愿者的招募、培训、保障和激励等工作。要细化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技术条件,建立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
办赛指南应当包括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基本条件、标准规则以及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在服务保障方面的基本要求等内容。参赛指引应当包括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的年龄、健康、资质等要求和条件,承诺遵守竞赛规程、服从安排等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的基本要求和需要知悉运动风险的基本常识。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参赛指引还应当包括参赛运动员专项能力和身体素质要求,如训练年限、技术等级、比赛场次数量和体能测试指标等。对于专业技术要求强、人身危险性高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组织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十九条 协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在我省开展体育赛事活动,应按《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规定,报省体育局审查同意,到省公安厅备案;其它需要审批的体育赛事活动或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航空、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办理。赴境外开展体育赛事活动应按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协会应当建立工作机制,对会员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实施综合督导检查,不得从事变相审批和违法违规收费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 协会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时,应主动与参赛者协商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举办高危性体育赛事活动时,应主动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二条 体育赛事活动广告和宣传内容应当确保合法、真实、健康、向上,不得误导、欺骗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相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承诺书。
第五章 监管方法
第二十三条 随机检查:对协会自身、规范化建设等情况进行调研督导。重点查看法人登记证书,章程,规章制度,理事会会议记录,阶段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财务报表,裁判员注册、培训、选派、公益服务,教练员培养,行业团体标准、业余运动等级标准,赛事活动竞赛规则、办赛指南、参赛指引以及场地器材标准、安全防范要求和赛场行为规范,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或转移事项等相关合同、票据、账簿等。
第二十四条 实地督查:对培训、赛事活动等进行督查。重点对赛事活动场地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查赛事活动组织方案、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材料。
第二十五条 综合监管:与民政、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协调合作,对协会实行综合监管。
第二十六条 信用监督:协会应将业务活动服务收费标准等情况予以公开,自觉接受监督(法律有特殊规定不应公开的除外)。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协会举办培训、赛事活动时,未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单位或个人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据相关行业管理办法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赛事认证资格等行业处分,情节严重的,通报登记管理机关并建议变更协会主要负责人;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八条 协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委托、转移事项经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该协会下一年度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或转移事项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协会符合《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一百一十七条、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省体育局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作出相应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协会发生违规违法行为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同时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