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提高依法自治水平,加强内部民主建设,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社会团体应严格按照章程,依据本指引,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条  社会团体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应当由社会团体会员(代表)选举产生。

第三条  社会团体选举应当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尊重会员的民主权利,反映会员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会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全体会员和社会的监督,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社会团体应当明确会员资格条件,规范入会和退会程序,制定会员管理办法。

第六条  会员申请入会,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会员提交入会申请后,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会员退会需书面告知所在社会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可予以除名:

(一)1年及以上不交纳会费;

(二)1年及以上不参加社会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给予会员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的处分。

第九条  社会团体应当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并在网站、会刊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条  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社会团体终止事宜;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数量少于100个(含100个)的,最高权力机构应为会员大会。会员数量超过100个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会员数量的1/3,且会员代表数量不少于50个。会员数量较多的,可以申请适当降低会员代表比例。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应当体现广泛性、代表性,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产生。理事会应当合理确定选区,各选区根据理事会分配的名额和会员意见遴选会员代表。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行业协会商会每届3年。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改选换届和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章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的人数一般为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且应为单数。

理事丧失会员资格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由理事会确认。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秘书长(聘任制)、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提前10日通知全体理事,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应当由理事长(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授权或委托一名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选任制)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会长)因下列情形不能召集理事会的,经1/5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其决议须以无记名方式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死亡或失踪;

(二)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有关权力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辞职;

(五)因身体原因无法履行职责;

(六)有滥用职权或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超过60人的,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应为单数。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指引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五章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是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社会团体设理事长(会长)1人;副理事长(副会长)1至3人,一般不超过5人;秘书长1人。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秘书长可以采取选任制或聘任制。秘书长为聘任的,不具备理事资格,不参与理事会表决。

行业协会商会的秘书长应当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七条  在职及退(离)休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须按照《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相关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兼职(任职)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鲁厅字〔2013〕33号)、《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组发〔2014〕27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会长)为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可以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理事长(会长)出现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不能履行职责或不适合继续任职的,由1/5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以无记名方式经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可对理事长(会长)进行罢免。

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的理事长(会长)的罢免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监事人数一般不超过9名。监事人数超过3名的,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中应当有会员(代表)。监事或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七章 换届选举的筹备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理事会负责。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选举的时间和方式;

(二)成立选举委员会和选举监督委员会;

(三)审议选举办法草案;

(四)审议章程草案。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选举方式: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等;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监事,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等。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采用第一种方式,并实行差额选举。

第三十五条  候选人的产生方式:

(一)自荐。会员(代表)自荐为候选人。

(二)推荐。10名以上会员(代表)可联合推荐候选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均可推荐候选人。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应当成立选举委员会作为选举主持机构。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会员提名,从会员中产生,经理事会表决通过。选举委员会应当由3至9人组成,且为单数,并推选1人作为选举委员会主席。

选举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履行职责,至新一届理事会产生之时职责终止。

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候选人的,须退出选举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审查会员(代表)资格,公布会员(代表)名单;

(三)接受候选人自荐或提名,公布候选人名单并介绍情况;

(四)组织会员(代表)参加选举;

(五)主持选举投票、计票和监票工作,确认并宣布选举结果;

(六)有关选举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成立选举监督委员会作为选举监督机构。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从会员中产生,经理事会表决通过。选举监督委员会应当由3人以上组成,且为单数。

第三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选举需要公开的事项:

(一)选举程序、选举职数、候选人条件;

(二)会员(代表)资格认定情况;

(三)候选人资格审查情况;

(四)对会员质询的回答与解释;

(五)对会员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八章 选举方式和程序

 

第四十条  换届选举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审议以下议题:

(一)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理事会财务工作报告;

(三)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监事或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通过章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会费收取办法;

(六)通过选举办法;

(七)选举新一届的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监事;

(八)通过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一条  社会团体选举应当以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签到。监票人组织到场会员(代表)签到,统计并公布应到会人数和实到人数;

(二)介绍候选人,公布监票、计票、唱票人员名单;

(三)检查票箱。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确认后封闭;

(四)发放选票。监票人、计票人按一人一票发放选票;

(五)介绍选票。监票人介绍选票的填写方法和注意事项;

(六)投票。有选举权的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先投票,其他人员依次投票;

(七)点票、计票。监票人打开票箱,计票人验票点票。收回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的,选举有效。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统计计票结果。

(八)宣布选举结果。

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的正式候选人和另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的,方能当选。

超过应选名额时,得赞成票多者当选。赞成票数相同时,应当再次进行投票选举。

第四十三条  选举大会的签到表、选票、选举办法、计票结果、选举结果、决议及会议纪要等资料应当整理成册,向全体会员公开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以后产生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按照“一届一备、变动必备”的原则,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章 报批和备案

 

第四十五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换届选举会议召开3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并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一)《社会团体换届(成立)事先报批表》(一式两份);

(二)换届选举的工作方案;

(三)选举办法草案;

(四)候选人名册;

(五)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说明;

(六)换届财务审计报告;

(七)决定换届选举事项的理事会会议决议(理事、监事签字);

(八)其他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第四十六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换届选举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等报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派人员出席,监督换届选举工作。

第四十七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换届选举结束后30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一)《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及章程修改说明;

(三)《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申请表》;

(四)《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五)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职务的,提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兼职的文件;

(六)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七)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名录。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第四十八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后,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三)《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四)通过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决议;

(五)原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的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第四十九条  社会团体延期换届选举的,于届满3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一)《社会团体延期换届选举报批表》(一式两份);

(二)通过延期决定的理事会会议纪要。

 

第十章 届中增补

 

第五十条  社会团体届中需增补理事、监事的,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的,方能当选。

第五十一条  届中需要增加、补充或重新选举负责人的,候选人应为本届理事。社会团体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进行选举。

新增补的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需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提交《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申请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和会议决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山东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五十三条  行业协会商会是指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同业人员(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社会团体。

第五十四条  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的换届选举,可以参照本指引,并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指引由山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发布者:山东省体育总会   点击数:2689   发布时间:2017-03-10 18:36:59   更新时间:2017-03-10 18:3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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