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党的十八大关于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部署,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省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减少行政许可的意见中有关改革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制度的要求,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进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
(一)实行直接登记。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这些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等社会组织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在鲁代表机构仍需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上述社会组织依据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的,在申请注册登记时,要提供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许可法律文件。
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指从事工业、农业、商业、服务业等经济类社会团体,包括异地商会。科技类社会组织,指自然科学、技术科学领域的学术性、科普性、综合性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指从事社会福利、救灾救助、社会保障及社会事务的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和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生态环境等社会事业类社会组织。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指围绕城乡社区居民的多样化需求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
(二)下放登记权限。将异地商会登记权限由省民政厅下放至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将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权限由省民政厅下放至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
异地商会包括省际异地商会和省内市际异地商会。省际异地商会,指山东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投资企业依法自愿发起组建、带有原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行政区域名称特征的社会团体法人。省内市际异地商会,指本省内设区的市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另一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投资企业依法自愿发起组建、带有原籍地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名称特征的社会团体法人。异地商会的注册登记要坚持地域对等原则,发起人要具有代表性、广泛性。
非公募基金会不得面向公众募捐。设立基金会不能为特定个人或组织谋取利益,严禁变相进行筹资、洗钱以及违背公益准则的交易。发起人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非公募基金会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应提交捐资承诺书和资产证明。
(三)允许登记备案。大力培育发展城乡社区社会组织,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予以注册登记;对暂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或授权社区备案。
(四)探索一业多会。探索引入竞争机制,可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商会,允许同一行业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商会,允许成立跨区域性行业协会商会。
二、加强社会组织规范管理
按照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要求,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协同配合,提升监管合力。
(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健全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扩大社会监督,落实社会组织信息公开、重大事项报告、换届报批等制度,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举办研讨会庆典论坛和开展合作活动等行为;加强年度检查,实行年度财务审计制度,严格年检审查标准,督导社会组织认真履行章程和落实《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促进社会组织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二)推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积极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和行政机关在人事、机构、职能、财务、资产等方面分开,禁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禁止行业协会商会和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禁止行业协会商会的财务由行政机关直接管理,切实改变行业协会商会行政化倾向,增强其自主性和活力。
(三)督导社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以促进规范运作为着力点,督导社会组织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财务公开、人事管理、诚信自律等规章制度,建立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层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强化领导班子建设。
(四)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改善执法条件,严格执行执法规程,完善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查处退出机制,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严肃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三、增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效能
(一)提升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服务水平。认真落实社会组织登记、年检、执法服务规范,树立窗口意识,规范服务标准,强化岗位责任,提高登记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山东社会组织门户网站这一信息平台,扩大社会组织影响,提升社会组织的形象。加快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进度,加强社会组织电子档案库、法人数据库建设,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管理的办公自动化、信息数据化、管理网络化。
(三)开展社会组织评估。按照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第三方评估的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估机制,发挥评估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不断提高社会组织建设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扶持社会组织发展。认真落实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做好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组织免税资格和有关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资格的申报和认定工作。积极争取政府财政支持,建立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安排福彩公益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公益慈善项目。加强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建立社会组织创业园、孵化基地、服务中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体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切实抓好落实。
(二)积极沟通协调。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审批工作中,要就有关重要问题及时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要注意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搞好工作衔接,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形成有效的协调机制。
(三)加强队伍建设。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工作力量,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确保直接登记工作顺利实施。存在登记和管理分离的登记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实质和意义,统筹安排,尽快改变登记和管理分离的问题。
(四)注重总结经验。要注重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基层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认真研究解决创新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及时总结和完善,遇到重要问题及时报告省厅。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7月31日。通知中规定的有关内容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规政策不符的,以新的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山东省民政厅
201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