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境外非政府组织体育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体育活动开展办事指南的通知
各市体育局:
《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境外非政府组织体育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体育活动开展办事指南》已在省体育局官方网站公布,请一并通知所辖县级体育部门认真学习、掌握规定、加强宣传,并在实际工作中配合做好执行工作。
特此通知。
山东省体育局
2018年12月11日
山东省体育局
关于境外非政府组织体育代表机构登记和
临时体育活动开展办事指南
为引导和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省开展体育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事指南。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山东省开展体育活动项目目录
根据《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17年)》《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体规字〔2018〕8号),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山东省开展以下体育活动,需经省体育局同意:
1.奥林匹克运动相关赛事及活动;
2.非奥运会运动项目相关赛事及活动;
3.群众体育活动;
4.体育产业交流合作;
5.体育文化及体育新闻交流合作;
6.体育教育科研学术活动;
7.反兴奋剂交流合作;
8.其他体育赛事和活动。
二、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体育代表机构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山东省申请设立体育代表机构的,应当经省体育局同意。
(一)设立条件
1.在境外合法成立;
2.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利于体育公益事业发展;
4.在境外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
(二)申报材料
1.境外非政府组织体育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1份(附件1);
2.境外非政府组织体育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一式三份(附件2);
3.境外非政府组织办理设立体育代表机构名称及授权书(含中文翻译件),1份;
4.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含中文翻译件),1份;
5.境外非政府组织章程(含中文翻译件),1份;
6.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外存续二年以上的证明材料(含中文翻译件),1份;
7.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体育活动情况表,1份(附件3)。
(三)办理流程
1.山东省体育总会秘书处负责具体承办体育代表机构设立事宜,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其补足相关材料。
2.山东省体育总会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办理意见,报请局领导批准。
3.省体育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同意的,出具同意函(附件4);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4.申请单位持同意函,按照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体育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的要求,于30日内到省公安厅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四)其他事项
1.已登记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体育代表机构,需要变更机构名称、首席代表、住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的,应当按照《境外非政府组织体育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有关要求向省体育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到省公安厅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2.已登记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体育代表机构,应当做好以下报备工作:
(1)将聘用的工作人员信息报省体育局备案(附件5);
(2)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活动计划报送省体育局,并于同意后10日内报送省公安厅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一式三份(附件6);
(3)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报送省体育局,经省体育局出具意见后,于3月31日前报送省公安厅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一式三份(附件7)。
三、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体育活动
境外非政府组织未设立体育代表机构,在山东省开展临时体育活动的,应当与中方合作单位合作进行,并在活动举办30日前由中方合作单位向省体育局办理报批手续。
(一)申请主体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以作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山东省开展临时体育活动的中方合作单位。
(二)申报材料
1.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体育活动申请书,1份(附件8);
2.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备案表,一式三份(附件9);
3.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体育活动及与申请单位合作情况表,1份(附件10);
4.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方合作单位的书面协议(含中文翻译件),1份。
(三)办理流程
1.山东省体育总会秘书处负责具体承办临时体育活动开展事宜,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其补足相关材料。
2.山东省体育总会秘书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办理意见,报请局领导批准。
3.省体育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同意的,出具同意函(附件11);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4.申请单位持同意函,按照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体育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的要求,于开展临时活动15日前到省公安厅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四)其他事项
1.境外非政府组织和中方合作单位,应当以经备案的名称开展体育活动。
2.临时体育活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实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重新报批。
四、相关法律责任
1.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山东举办体育赛事的,应当遵守体育赛事管理方面的各项规定,并规范使用赛事和活动名称,未经同意不得冠以“世界”“国家”“洲际”“全球”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2.省体育局对未经登记或备案在山东省开展体育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将通报省公安厅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或责令停止活动。
3.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山东开展体育活动须严格遵守中国和山东有关法律法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省体育局将向省公安厅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移送有关问题线索。
4.对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省体育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