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非奥运(全运)项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体育局、体育总会,省级单项体育协会:
为做好我省非奥运(全运)项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工作,现将《山东省非奥运(全运)项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体育局
2018年6月5日
山东省非奥运(全运)项目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非奥运(全运)体育运动项目体育竞赛裁判员队伍建设,保证非奥运(全运)项目体育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和《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鲁体青字〔2016〕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奥运(全运)项目包括汽车、摩托车、象棋、国际象棋、国际跳棋、围棋、桥牌、轮滑、门球、信鸽、龙狮、台球、龙舟、登山、拔河、飞镖、毽球、掷球、健美、滑冰、潜水、保龄球、健美操、风筝、体育舞蹈、极限、壁球、软式网球、电子竞技、钓鱼、摩托艇、航空、航海模型、无线电测向、定向、健身操、广场舞等。
第三条 非奥运(全运)项目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四条 省体育总会秘书处负责全省裁判员相关事务。
第五条 省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本项目一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奖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负责对本项目二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向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申报国家级裁判员等管理工作。没有省级单项体育协会的非奥运(全运)项目,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由省体育总会秘书处负责。
第六条 市体育总会直属办事机构负责承办本市裁判员相关事务。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由具备技术等级认证条件的市级、县级单项体育协会分别负责。没有市级、县级单项体育协会的非奥运(全运)项目,或市级、县级单项体育协会不具备技术等级认证条件的,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由市、县(市、区)体育总会直属办事机构负责,没有体育总会直属办事机构的由同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七条 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应成立本项目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省级单项体育协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项目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八条 省级单项体育协会裁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常委(或执委)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裁委会成员由省单项体育协会专职人员和注册的一级(含)以上裁判员组成。省单项体育协会专职人员在裁委会常委会(或执委会)任职人数不超过常委总数的五分之一。每届裁委会任期不超过四年,裁委会主任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九条 省级单项体育协会裁委会成员候选人由各市体育总会或市单项体育协会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由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审核批准。裁委会常委会(或执委会)成员,由裁委会成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由省单项体育协会提名推荐候选人,由裁委会常委(或执委)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常委表决同意。
第十条 省级单项体育协会裁委会负责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执行国家单项体育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第十一条 各市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单位参照本章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成员原则上应由不少于三名(含)一级以上的裁判员组成。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二条 一、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单位应根据本项目发展情况和竞赛实际需要,制定本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计划。
第十三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裁判法和临场执裁考核以及职业道德的考察。晋升一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应根据项目需要增加相应专项体能考核。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单位,不得跨地区、跨运动项目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
第十五条 一级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晋级)考试。按照科学合理、择优录用的原则,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六条 各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由各认证单位向上一级协会申请。
第十七条 对各等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十八条 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省级单项体育协会根据全国单项体育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制定本省的裁判员注册管理办法,确定相应裁判员的注册年龄限制、注册时限、停止注册和取消注册等条件。
第十九条 省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本项目一级裁判员注册工作;市级、县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单位分别负责二、三级裁判员注册工作。
第二十条 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建立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并向省体育总会秘书处备案,备案主要信息如下:
(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裁委会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
(四)参赛单位对注册裁判员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一条 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注册证明和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一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应当报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相关项目体育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三条 省级非奥运(全运)项目体育竞赛的临场技术代表、仲裁、裁判长、副裁判长、主裁判员、其他裁判员的选派条件,由省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制定,选派时应遵循公开、择优、中立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临场裁判员选派须采取回避、中立或抽签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市级以下非奥运(全运)项目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由市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单位作出规定。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全省相应等级的非奥运(全运)项目体育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对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享受参加非奥(全运)运项目体育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平、公正执法;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
(四)服从安排,积极参加裁判工作;
(五)服从管理,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情况调查。
第七章 裁判员工作处罚和监管
第二十八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单位应至少每两年对本单位注册裁判员进行一次工作考核。
第二十九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一至二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
第三十条 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单位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处罚结果报本级体育总会直属办事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省体育总会秘书处对我省各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单位的认证管理工作实施管理。每年12月31日前,各省级单项体育协会要将本年度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的总结材料报省体育总会秘书处备案,内容包括:本年度裁判员培训、考核、执裁情况、一级裁判员注册信息汇总表、新晋升为一级裁判员人员名单等。对存在的问题,省体育总会秘书处将责成相关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对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或管理不力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单位,取消其认证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适用本办法的非奥运(全运)项目将根据奥运(全运)项目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