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体育协会行业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确保省级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和国家体育总局等十一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省民政厅登记注册并由省体育局负责行业管理的协会。

第三条 省体育总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具体承担协会行业监管事务,协会应自觉接受监管。

第四条 协会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协会自身建设;

(二)协会业务开展;

(三)协会赛事活动;

(四)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或转移事项。

第六条 协会应依据章程规定加强自身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人事、财务、党建、对外交往等制度;协会换届,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住所和负责人,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须向秘书处备案,其中变更业务范围须经登记管理机关向省体育局事先征求意见,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协会从事的运动项目范围;涉及公职人员兼职的,需按规定报批,并不得在协会获取薪酬和其他额外利益。

第七条 协会应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协会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职业资格认定、认证等行为,不得超出业务范围自行制定、命名、颁发各类体育从业资格证书,不得制定与业务范围无关的等级标准和团体标准等。

第八条 协会对本项目赛事活动安全承担项目管理责任。在举办赛事活动时,要规范办赛流程,制定办赛指南、参赛指引,明确体育赛事活动举办的基本条件、标准、规则和程序,包括医疗、应急救援、消防、气象等安全保障;明确体育赛事活动参加者的基本条件,包括年龄、健康状况、运动技能以及知悉运动风险、承诺遵守竞赛规程、服从组委会安排、做好疫情防控等。

第九条 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要符合国家和省里的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主办(指导)、承办、协办等组织者事前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协会应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及相关从业人员项目技能、运动科学及安全风险等方面的培训,主动为体育赛事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不断提高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水平。

第十一条 主办、承办的省级以上赛事活动,应制定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风险防控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经承办地相关部门核准同意,报秘书处备案。赛事活动结束10日内,要将总结、秩序册、成绩册等报秘书处备案。

第十二条 协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在我省开展体育赛事活动,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其它需要审批的体育赛事活动或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航空、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赴境外开展体育赛事活动应按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依法加强对协会裁判员注册、培训、选派、公益服务等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依法加强对协会制定体育行业标准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或转移的事项,建立事项清单,明确职责任务,加强对过程、结果和资金使用效果的全方位监管。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协会,取消该协会下一年度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或转移事项的资格。

第三章  监管方法

第十六条 查看材料:对协会自身建设等情况进行调研督导。

第十七条 实地督查:对协会赛事活动及其它业务活动等进行督查。

第十八条 综合监管:与民政、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协调合作对协会实行综合监管

第十九条 信用监督:协会应将业务开展、体育赛事活动和培训、活动服务收费标准等情况予以公开,自觉接受监督(法律有特殊规定不应公开的除外)。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协会举办赛事活动,未严格落实办赛规定,发生赛风赛纪问题,被有关单位或个人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据相关行业管理办法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赛事认证资格等行业处分,通报登记管理机关并建议变更协会主要负责人;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 会发生违规违法行为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同时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点击数:2122   发布时间:2021-11-23 15:51:12   更新时间:2021-11-23 15:5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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